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項目優勢
- 申請簡單
- 無須證明資金來源
- 沒有學歷,語言及職業的要求
- 無移民監
- 投資移民不要求申請人在港工作或開辦業務,只要維持在港投資
- 香港為自由貿易區,以香港為基地,面向世界
- 可攜同配偶及18歲以下未婚的受養子女一起來港
申請資格
計劃適用於下列人士
- 外國國民(阿富汗、古巴和朝鮮的國民除外);
- 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居民 ;
-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
- 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並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的文件的人士 ; 以及
- 台灣居民。
申請資格
- 申請來港時已年滿 18 歲 ;
- 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擁有不少於港幣 3000 萬元的淨資產 ;
- 投資不少於港幣 3000 萬元於*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沒有不良記錄;以及
- 能證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申請人需投資最少港幣3,000萬元於獲許投資資產,當中投資包括最少港幣三百萬元於政府指定投資組合以支持創新及科技行業,以及最少港幣2700萬投資於下列的一種或多種獲許投資資產
- 股票
- 債券
- 存款證 – 在購買時須距離到期日不少於 12個月
- 後償債項
- 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
- 非住宅房地產(上限港幣1000萬)
**受養人包括其配偶,及十八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
簽證及永居身份
一般可獲准在港逗留不多於2年居留签证,期滿後可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不多於三年,其後可在每個三年期屆滿時再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不多於三年。
如申請人及其受養人在港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七年,可依法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如申請人未能符合該規定,但連續符合新計劃的財務規定不少於七年,則可申請無條件限制地在港逗留。
物業印花稅
獲批申請人在港購置住宅物業時,與外來人才同樣獲得暫免繳付買家印花稅和新住宅印花稅的安排。
申請流程
- 进行免費咨询
- 签订服务协议及繳付訂金 + 收集申请文件进行初步评估
- 办理第三国永久居民身份
- 执业会计师拟备资产报告
- 签署有关申请文件
- 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確認信
- 原則上批准確認信發出後六個月內,把不少於港幣3000萬元*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 正式批准
- 獲批申請人可攜同其配偶及其18歲以下未婚和受養子女來港,領取簽證入境
- 預約安排申領香港身份證